“知道將銀行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是犯法的,但是想到在家躺著就能掙錢,便沒有去考慮后果,現在后悔為時已晚。”王某在法庭上懊悔道。

日前,福建省將樂縣人民法院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人民幣。

2023年1月2日至12日,被告人王某提供自己注冊的公司對公賬戶給他人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資金走賬,從中非法獲利10000元。經鑒定,該賬戶于2023年1月9日至12日收到網絡犯罪活動轉入資金5908466元。

“幫信罪”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增設的一種新型網絡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本案中,王某的行為就屬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為他人提供支付結算業務幫助”,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信罪”。鑒于歸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在此,將樂縣人民法院法官提示,“幫信罪”聽起來仿佛很陌生,但實實在在發生在我們身邊,在近年來的刑事起訴罪名中,幫信罪位列第三,僅次于危險駕駛罪和盜竊罪。廣大市民要牢記,各類實名制辦理的電話卡、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嚴禁外借、轉賣。(周華)

編輯:龔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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